集體抱團建豬場(集體抱團建豬場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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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租賃集體土地辦養豬場是否符合國家政策?
- 2、農村建造豬圈有哪些技巧
- 3、人家要在我居所挨著建豬圈,地是他的,他有權建嗎?有何依據?
- 4、現在一些農村到處建養豬場,嚴重影響到村民的居住環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 5、承包地建養殖場問題
租賃集體土地辦養豬場是否符合國家政策?
符合國家政策。租賃農村集體土地,興辦養豬場,需持畜牧水產局項目批準文件、身份證、用地申請書、土地租賃協議書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設施農用地的用地審批手續。
農村建造豬圈有哪些技巧
選好場地、豬舍、設備、種豬,打好基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約投資,明確豬場的性質是原種豬場、祖代豬場、父母代豬場還是商品豬場。
1、在豬場建設和發展規模上量力而行、分期實施、先做好、后做大。從防疫和生產方便的角度考慮,一般以年出欄商品豬不超過10000頭、基礎母豬不超過600頭為宜。豬場規劃設計的總原則是:人類生存和養豬生態環境的和諧共處,養豬業與整個大農業、社會經濟發展的良性循環。
2、水、電、交通條件:一個萬頭豬場日耗水量150~250t,水質要符合飲用標準;用電量除飼料加工外,自裝機容量80~100kw。
衛生防疫條件:綜合考慮地形,地勢,地點、水源、土壤、氣候條件等因素,要遠離居民區、養殖場、屠宰場、交通干線。糞污處理及環保條件:要運用生態環保方案,盡量同菜地、魚塘、果園、農田相結合,使污水無害化和減量化。
3、選址原則
節約用地,盡量選用不宜耕作的土地,并為進一步發展留有余地。不在旅游區、自然保護區、古建筑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畜禽疫病多發區和環境污染嚴重地區建場。場址用地符合當地城鎮發展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和相關法規。
在城鎮居民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建場,避免氣味、廢水及糞肥堆置而影響居民區環境。盡量靠近飼料供應和商品銷售地區,并且交通便利、水電供應可靠。
擴展資料
豬舍建筑的平面布置同豬群組合、飼養方式、飼料種類(干料、稀料、濕料)、喂飼設備、喂飼方法(自由采食、定時定量采食)等有關。清糞方案的選擇(淺溝、深溝、縫隙地板)也影響豬舍的建筑剖面。
常見的豬舍平面為單列后走道和雙列中走道兩類。單列式舍外糞便道豬舍適用于溫暖地區,這種豬舍在喂飼時關閉通道活門,使排糞區形成通道,可用手扶拖拉機前懸掛的清糞鏟除糞。幼豬舍采用雙列式豬舍內,每欄設有活門通向排糞區,喂飼時活門關閉形成清糞通道,便于清掃。
也有的在排糞區用刮糞板除糞或者鋪設縫隙地板,地板下設糞便溝,用刮糞板或水沖除糞。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豬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養豬場
人家要在我居所挨著建豬圈,地是他的,他有權建嗎?有何依據?
人家要在我居所挨著建豬圈,地是他的,他有權建嗎?有何依據?這絕對不可能。我們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應損害他人的權利。如果他在你家附近建一個養豬場,那完全是擾亂居民的行為,這是不正當和不道德的。此外,養豬場在選擇時有明確的選擇標準。
1、 豬場建設不符合規定
要在農村地區建設養豬場,首先,它不應該在居民區。其次,應遠離交通干線。一般來說,豬場距離交通干線至少300米,距離生活區等畜牧區至少300米,距離屠宰場、畜禽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處理場、風景旅游區等至少1000米。它就在你家旁邊。這當然不符合規定,所以他不予理睬。
2、 土地利用性質
土地不屬于任何人,而是屬于集體。集體想要做什么還需要確定土地使用的性質。更重要的是,他是一個個體。如果是基本農田,他就無權建豬圈?;巨r田是為了保證我們的糧食收成。怎么能讓他胡鬧?如果是非基本農田,也要看他是否有建豬圈的手續。如果沒有,他就不能私下建造它。
3、 如何解決環境問題
例如,可以在居民區建設養豬場,但如何確保豬糞和豬圈的衛生,如何實現無污染處理?一旦環境受到污染,誰來處理,誰來考慮農民的利益。因此,如果允許他獨自建造,環境部門可以毫無遺憾地懲罰他。
我想在上面建一個豬圈,但這是不允許的。我不能得到批準。因此,即使他自己的房子在田里,旁邊有別人的土地,當他想在田里建豬圈時,只要土地是基本農田,就不允許他建。但這里還涉及到另一個問題,那就是他不能建豬圈,也不能在豬圈上建房子。
基本農田不會劃分為不同的區域。每個村莊都有一整塊屬于基本農田的土地。因此,當有人建豬圈的地方屬于基本農田時,那里的房子占用的地方也將是基本農田。
現在一些農村到處建養豬場,嚴重影響到村民的居住環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提高,農村的經濟也逐漸帶動起來了。很多村民在農村進行一些養殖活動,從而帶動了當地的經濟,給人們的生活也帶來了美好的影響。但是也有部分居民開辦養豬場,通過養豬來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同時這也為村民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影響。很多村民對這個問題都非常的無可奈何,那么到底有什么解決方法呢?下面小編來和大家說一說。
養豬戶的心中要樹立一個保護環境的觀念,將這個觀念深深的刻在自己的心里,并且時刻的鞭策自己??梢赃m當的開辦一些養豬場,但是一定要保證在一定范圍內不破壞周圍的環境。養豬戶應該做到每天都及時清理豬圈,保持豬圈的環境衛生,這不僅給這些豬的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時也防止了環境污染。養豬戶應該特別注意水資源的問題,千萬不要將豬的排泄物污染到水資源,那么這將會對整個村莊都帶來危害??傮w來說,養豬戶應該通過自己的努力將養豬場達到合理的環境標準。
然后可以適當說服一些當地養豬戶進行出售,可以將這些豬賣給其他需要的人員。其實將這些豬出售給正規養殖場的人,不僅可以給自己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而且也保證了當地的環境衛生,這是一個名利雙收的事情。確保當地人員不能進行大規模的養豬活動,因為無論達到怎樣的環境衛生,大規模的養豬活動肯定會造成一定的環境污染。
其次就是可以采取投訴的方式給當地的環保局打電話舉報,養豬確實是一個可以提高經濟效益的生意,但是如果環境被污染了,那么就會帶來不好的影響。環保人員接到電話之后,就會要求養豬戶在一定范圍內對豬圈進行整改,并且勸說豬戶不能養豬。事實上,這個方法可能會給自己帶來一定的麻煩,因為大家都是左鄰右舍,這樣針鋒相對,勢必會迎來一個不好的結局。所以不到萬不得已還是不能這樣做,可以采取其他適當的辦法進行解決。
承包地建養殖場問題
咨詢畜牧養殖用地的政策集體抱團建豬場?
尊敬的省領導:潢川縣是一個畜牧業發展大縣,是省政府規劃的發展畜牧業重點縣之一.近年來,特別是2006年在全國的養豬業從底谷走向高峰時期,我縣出現了大量的中小規模豬場,我們畜牧局和養豬協會也鼓勵農民發展養豬.但是農民在建場時卻遇到用地問題.我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不準農民在自己的責任田里建豬場,對他們進行罰款和收費,很多農民到畜牧局征詢政策,尋找幫助.可作為畜牧業主管部門,我們卻起不了大的作用.在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中對養殖用地都規定的很模糊,不易操作,而有關的法律解釋大都不具效力.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答復信息:
你好!
非常感謝你通過省政府網站就畜牧養殖用地政策等問題向我們提出咨詢!應當說集體抱團建豬場,目前這個問題已經非常明確了,養殖用地是農業用地。如下材料供你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2、《河南省畜牧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戶)可以依法通過轉讓、租賃、承包、入股、聯營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原來屬于耕地的,用后必須進行復墾”。
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實施意見》(豫發[2005]1號)規定:“對建設畜牧業養殖小區(養殖場)用地可視同農業用地”。
4、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畜牧業的意見》(豫政[2006]37號)規定:“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
5、針對有些地方和部門在養殖用地問題上的認識不統一的問題,省財政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對畜禽養殖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豫財辦農稅[2006]8號),予以澄清,文件規定農民在承包地上建養豬場,不屬于改變土地使用用途。
6、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在回復杞縣人大農工委有關此類問題時,明確表明:“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農民在承包地上建養殖豬(雞)場,不屬于改變地地使用用途……請督促有關單位,依法辦理”。
7、2007年元月份剛出臺的《國務院關于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07〕4號)規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目前個別地方的有關部門對養殖用地問題的認識可能還不太明確,請你們加大宣傳力度,耐心做好各方面的解釋工作,切實推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
具體情況歡迎致電省局畜牧處咨詢: 0371-65778863
畜牧局專家熱線:9600118
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獸醫(農業、農牧、農林)廳(局、辦、委):
隨著我國畜牧業的發展,飼養方式和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規?;B殖對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和《國務院關于切實落實政策保證市場供應維護副食品價格穩定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2007〕l號)精神;促進規?;笄蒺B殖發展,現就用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養殖用地
(一)縣級畜牧主管部門要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本地畜牧業生產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編制好縣級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笄蒺B殖及其用地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求。
(二)在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尚未修編的情況下,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于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依照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論證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要統籌安排,將規?;笄蒺B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滿足用地需求。
(三)規?;笄蒺B殖用地的規劃布局和選址,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笄蒺B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積極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合理確定用地標準,節約集約用地。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將用地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防止借規?;B殖之機圈占土地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二、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笄蒺B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笄蒺B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今年要從已下達的計劃指標中調劑解決,以后要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則上由養殖企業或個人負責補充,有條件的,也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投資項目予以扶持。
三、簡化程序,及時提供用地
(一)申請規?;笄蒺B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B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笄蒺B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笄蒺B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占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規?;笄蒺B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h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笄蒺B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后,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占用規?;笄蒺B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規?;笄蒺B殖用地的落實
(一)各地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細化有關規定,積極為規?;笄蒺B殖用地做好服務。
(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畜牧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合作,及時研究規?;笄蒺B殖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相應政策和措施,促進規?;笄蒺B殖的健康發展。
(三)各地在貫徹落實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
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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