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訓練意外險(拓展訓練意義)
員工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旅游活動發生意外,可認定為工傷嗎?

一、員工參加團建旅游活動發生意外案例
案例一:我公司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受傷未認定工傷獲法院支持
1、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發生意外受傷骨折
2021年10月24日(周日),公司組織員工外出參加旅游活動。當天12時30分左右進行該旅游活動中的漂流環節時,員工李某(男)被上游滑到,事后被送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手臂粉碎性骨折”。
2、人社局對員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公司向當地人社局提交了李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認定和視同工傷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所受傷害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3、法院認為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有理駁回員工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一、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本案旅游活動為公司內設部門自發組織和補貼部分費用,但該活動由員工自愿參加且可帶家屬參與,并非強制要求;也并非利用工作時間;活動性質屬于旅游休閑活動,是公司的一種可以選擇享受的福利而非工作安排;而李某的工種為鍋爐工,此次漂流活動內容與其本職工作無關,也不具備業務學習、業務拓展等性質。故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二、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拓展訓練受傷認定工傷獲法院支持
1、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拓展訓練活動發生意外受傷骨折
2020年10月23日至24日(周六周日),公司組織包括30余名員工到百色市綜合素養教育基地進行為期兩天的拓展培訓活動。該活動是公司組織的集體活動,活動費用由公司承擔,活動打出的橫幅標語是“鑄造精英團隊共創企業輝煌”。2020年10月23日下午19時許,員工黃某在該培訓中自由活動,準備上課時,不慎右腳滑進水溝,造成其右腳受傷。事后林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后跟骨粉碎性骨折”。
2、人社局對員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
后黃某就其參加拓展訓練受傷一事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審查后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林某為工傷。
3、法院認為人社局認定工傷有理駁回單位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司對該決定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黃某是參加公司組織的拓展培訓活動中受傷的事實,各方并無爭議。而對于黃某的案涉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公司與人社局、黃某意見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判斷職工所參加的活動是否基于工作原因,可以從活動的內容形式、活動目的、性質、是否為公司安排、費用承擔等方面因素予以分析。
本案中,黃某參加的拓展培訓活動是由公司組織的集體活動,單位是活動倡導者、組織者,負責活動的費用支出;黃某在活動中也處于公司的管理中。通過其活動標語“鑄造精英團隊共創企業輝煌”,活動中包括“績效考核共同進退”項目,亦可看出此次活動旨在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增強職工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從而促進企業的工作更好開展。而黃某是在做培訓的準備工作時不慎摔傷,其本人并無造成事故傷害的主觀惡意。
故黃某本次受傷符合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人社局據此認定林某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對林某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合法有據。
故判決駁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分析點評:
(一)團建活動中員工發生意外是否構成工傷取決于活動是否與工作存在相關性等
同樣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中意外受傷,一起被人社局認定為工傷,一起未認定工傷,原因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上述兩個案例的區別,就在于,員工周末參加的旅游活動,到底是自愿的還是公司強制安排的與工作相關的團建或拓展?
案例1中,員工參加的旅游活動雖也是單位組織并承擔費用,但是為自愿的休閑活動,且可以帶家屬,與工作無關;
案例2中,員工參加的是單位組織的增加員工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與績效考核相關的拓展訓練。故案例1員工參加活動意外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而案例2員工參加活動意外受傷可認定為工傷。
(二)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參與活動的性質內容等進行全方位的實質審查和判斷
實踐中,很多單位利用周末或節假日組織員工參加的旅游休閑活動,也經常會打著拓展訓練或團建的名義。
很多此類案件發生爭議后,法院在審查時,會根據活動的實質內容及細節綜合進行審查判斷。與工作相關的活動中發生意外的,會支持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與工作無關的休閑活動中發生意外的,就會支持不認定為工傷。